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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上市公司DLGF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3年-2014年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
1、未及时披露子公司JMHT于2013年3月2日签署的《担保函》发生对外担保3,500万元的事项。
2、未及时披露子公司JMHT于2013年12月31日签署的《担保函》发生对外担保2,000万元的事项。
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JMHT于2014年1月6日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发生对外担保3,216万元的事项。
4、未及时披露子公司JMHT于2014年10月14日接到《应诉通知书》合计被诉承担担保责任5,500万元的事项。
5、未及时披露子公司JMHT于2014年10月28日获知其因股东公章被私刻导致发生对外担保42,104万元的事项。
(二)2013年年报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
DLGF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前述子公司JMHT的两笔对外担保事项,合计金额5,500万元。
二、法律后果
DLGF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的规定。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DLGF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罚款,对相关人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
三、案件点评
该案件为典型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代董秘并代行上市公司总经理职责,实际掌控着整个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一言堂”情况突出,三会运作和公司治理流于形式,对子公司和资金运作疏于管理,内部控制严重缺失。
四、案例警示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立足之本,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均应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监督,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虽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参与”或者“知悉”涉案违法事项尤其是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事项的责任人是我会执法打击的重担,但是,那些虽“未参与”、“不知悉”相关事项但未尽监督义务、未勤勉尽责的责任人也难辞其咎。我局对DLGF及其相关责人员的处罚,彰显了监管部门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对辖区内所有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产生了有效的警示作用。上市公司董监高需要不断的加强业务水平和合法合规意识,切实的对上市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更好的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今后,我局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发挥事后监管的手段,增强市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