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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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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Z短线交易案例

日期:2016-04-14

案件简介:DLTZ公司为DL股份第一大股东,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比11.75%。2014年4月24日和5月13日,DLTZ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先后减持DL股份股票各10,000,000股,同时在5月13日减持过程中买入DL股份股票1,000,000股,并于次日将前日买入的1,000,000股全部卖出,盈利-147,765.33元。
  法律后果:DLTZ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构成短线交易。上海证监局审理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对DLTZ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件简评:证券法律法规之所以将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列为短线交易主体是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就会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如本案中DLTZ持有上市公司11.75%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于其在上市公司的特殊地位,有时能够直接掌控公司的运营,易于接触公司的重要信息,拥有一般投资者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
  案例警示: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无旁贷。他们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身份较一般投资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更加不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交易本公司股票牟取不当利益。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我局将深入贯彻证监会“强化执法、严厉监管”监管思路,对短线交易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